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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灿: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现实图景与完善路径|中国应用法学·专题策划

罗灿 中国应用法学 2022-11-21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罗 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编者按 裁判文书理论研究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随着司法公开制度逐步深化,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接受“晒太阳”的考验,裁判文书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加强裁判文书理论研究,以深厚的理论研究成果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效果,逐渐成为应用法学研究的显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后,又接连于2018年、2021年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期改变传统裁判文书写作存在的样式固定、针对性不足、说理内容可接受度不高等问题。目前裁判文书质量已有很大提高,但在文书说理方法论上仍有进步空间。为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理论研究,构建统一的裁判文书写作规范,持续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本期特别编发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罗灿三级高级法官撰写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现实图景与完善路径》,以飨读者。



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现实图景与完善路径


文|罗 灿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内容提要:证据说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事实认定说理和法律适用说理的基础。本文拟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对证据说理进行研讨。繁简分流是证据说理的前提,有必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争议情况等进行繁简分流,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明确证据说理的重点所在。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简单堆砌证据的“回避说理”、缺乏认证分析的“模糊说理”、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脱节的“分离说理”。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出科学列举证据、坚持必要性说理,增强认证分析、坚持针对性说理,注重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相结合、坚持整体性说理,从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  文书说理  证据说理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必然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其内在要求之一是将证据裁判的过程和理由说清楚。裁判文书证据说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必然要求,直接关系到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本文拟以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为视角,主要采取实证分析方法,梳理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提出解决路径。


01繁简分流是证据说理的前提


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包括证据说理?不进行证据说理是否违法?对此,域外司法尚存一定的争论。“否定说”认为,证据认定不说理并不违法。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即便不对(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作出记载,也不构成违法”。“肯定说”认为,证据认定不说理构成违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有罪之判决书,应于理由内分别情形记载左列事项: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定之理由。二、对于被告有利之证据不采纳者,其理由……”德国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不限于法官对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侧重透过证据和证明的环节,来将“本案事实”部分的原始事实与“判决理由”的法律要件进行有机缝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证据说理的重要意义和独立价值并未得到充分认识。一提到裁判文书说理,不少人往往想到的是法律说理,或者事实认定说理与法律适用说理。笔者认为,证据说理能够展示证据的具体情况,体现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反映裁判事实的支持依据。正因为如此,随着司法改革尤其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经历了从很少进行证据说理到强调证据说理的发展过程。2018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由此可见,最高审判机关不仅将证据说理单列出来,作为与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并列的裁判文书说理内容,而且将证据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起点。


强调证据说理并不意味着所有裁判文书都要加强证据说理。繁简分流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前提,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既有坚固的理论基础,又有迫切的实践需求。《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笔者认为,目前,一些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繁简不分,有必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争议情况等进行繁简分流,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


第一,法院审级。不同层级法院在职能定位上存在差异。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相应地,不同层级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侧重点应该有所区别,证据说理无疑是一审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内容,而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避免与原审裁判文书在证据部分的不必要重复,侧重针对与原审存在差异的部分、诉讼各方存在争议的部分,以及二审、再审期间的新证据进行说理。 


第二,案件类型。案件繁简程度与证据说理程度原则上呈正比,复杂案件应当加强说理,简单案件可以简化说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证据说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加强证据说理。不过,案件的繁简程度并非繁简分流的绝对标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简单案件需要加强说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各方争议不大或者案情较为简单的,也可以简化说理,从而做到繁中有简、简中有繁、繁简得当。 


第三,争议情况。开庭审理和撰写裁判文书是审判的两个中心环节,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应当充分注意与庭审情况的整体统一。庭审是撰写文书的前提,控辩审三方举证、质证、认证是证据说理的重要依据,证据说理不得与法官在开庭时行使释明权、进行当庭认证的情况相冲突。但是,裁判文书并不是庭审的全面记载和简单再现,对于庭审无争议的证据,或者庭审已解决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说理;对于庭审后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加强说理。 


对于证据说理的内容和要求,《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第5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就刑事裁判文书而言,证据说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关于“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关于运用证据规则和司法证明方法的情况,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情况,裁判文书阐明是否采纳证据及其理由,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说理等内容。


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简单堆砌证据,二是缺乏认证分析,三是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脱节。下文将针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探究解决路径。


02简单堆砌证据的“回避说理”及其解决路径


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简单堆砌证据,其本质是“回避说理”。一些裁判文书将每个证据具体内容都一一写明,但从裁判文书看不出哪些证据被采纳了,哪些没有被采纳;看似是内容详实,实则是照抄照搬。对此,有论者指出,“大量刑事判决书90%以上的内容是罗列堆砌证据,不到10%的部分在分析定案理由”。


在域外,即使是对证据认定说理持“肯定说”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是将所有证据都完全列举出来并对这些证据展开详细论述。在英美法系的加拿大,Batarache大法官指出,在缺乏对证据真正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分析的情况下,仅仅把要考虑的证据罗列出来,冠冕堂皇地加以概述,平均使用笔墨逐一点评的做法是有缺陷的,且法官给出判决理由的职责并没有履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为避免第三审法院因澄清案件之诉或因主张心证的瑕疵而将判决撤销,只要是有必要的话,每一份判决均记载有详细的证据评价。但是,德国裁判文书的证据表述非常简洁,简要说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就可以了。例如,德国的一份刑事裁判文书,虽然涉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种类,但只是列明证明对象,并没有展开详细论述,显得简洁而有力。


笔者认为,列举证据不是简单罗列堆砌证据,繁琐冗长并不必然意味着说理。列举证据的目的是公开展示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并支持裁判事实,如果只是叠床架屋地罗列堆砌证据,那么受众往往是一篇读罢茫茫然,耗时费力地读完后仍然感觉一头雾水、不明就里。因此,应当科学列举证据、坚持必要性说理。


首先,确立列举证据的规则。根据繁简分流的基本要求,对于简单案件,证据没有争议的,有的认为,没有必要展示证据名称和质证意见。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只展示证据名称,不再展示证据内容等其他方面;甚至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可以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和说明,而可以直接予以确认。此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侦查等不宜公开内容的,可以适当简化。对于复杂案件,原则上说,裁判文书应当一一展示诉讼各方提供的证据,尤其是诉讼各方有争议的证据,或者重要、关键证据,不仅包括证据名称,还包括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并展示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法官在进行证据说理时,依次要筛选证据,决定取舍哪些证据,避免不加区分地列明无关的、多余的、没有价值的证据;要精简证据,对于冗长琐屑的言词证据等要概括提炼;要归纳证据,对于证明对象相同的多个证据将其合并归为一类;要排列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组证据的先后展示顺序。证据过多的,可以灵活采取附表、附图、附录或者其他附件等多种表达方式,呈现构成证据链的全案证据或证据目录。


其次,明确列举证据的范围。在有的刑事案件中,同一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能存在多份证据,如同一个证人作过多次证言,同一个被告人作过多次供述,不同时间形成的证据内容可能有所差别,甚至互相冲突。被告人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供述的,公诉人根据有罪供述指控其有罪,而辩护人根据无罪供述辩称其无罪,如果法官仅仅列举一份或多份有罪供述认定其构成犯罪,或者列举无罪供述宣告其无罪,且不提及相反证据的存在,那么难免就缺乏说服力。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证据列举应当说明所列举的是哪份证据,必要时说明为什么列举的是该份证据,如果存在翻供等相反证据的,还应当说明为什么没有列举相反证据,从而确保证据摘录的中立性。


再次,丰富列举证据的方式。列举证据方式可以按照事实发生顺序、证明力大小等,采取集中列举、分别列举等方式。第一种写法是按不同主体分别列明,即先列明一方提出的证据、再列明另一方提出的证据、最后进行认证分析,刑事裁判文书大多是先列明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后列明辩护人提出的证据。第二种写法是按争议与否分别列明,即先列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再列明有争议的证据、最后进行认证分析。例如,周某某单位行贿罪等案一审判决,首先列明单位行贿罪等各个罪名的证据,其次列明辩护人当庭补充提供的证据及公诉机关的意见,最后法庭归纳出主要争议焦点并予以评判。第三种写法是按证据种类或证明对象分别列明,即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大多数证据都存在争议,裁判文书还可以逐一在一方提出的证据后列明另一方的意见。例如,黄某被指控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在公诉机关提供的每一个证据种类后面写明被告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再如,念某被控投放危险物质案二审判决,在举证质证方面,区分“中毒食物部分的证据”“中毒症状部分的证据”“物证提取送检部分的证据”“理化检验部分的证据”“毒物来源部分的证据”“作案工具部分的证据”“供述部分”,在每一部分分别列明控方、辩方出示的证据;在认证方面,区分“关于中毒原因一节”“关于投毒方式一节”“关于毒品来源一节”“关于有罪供述一节”,在每一部分分别列明原判认定意见、控方意见、辩方意见以及二审法院意见。这种写法非常简明,让人能够清晰看到双方的具体意见分歧。


03缺乏认证分析的“模糊说理”及其解决路径


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二是缺乏认证分析,其本质是“模糊说理”。大部分刑事裁判文书都只是在列明证据之前或之后简单地表述一句话:“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异议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此,有观点指出,法官很少展示自己对证据推论的心证过程,难以让受众“看得见”法官公正裁判的心证过程和依据。


笔者认为,证据说理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证分析。尤其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存在异议的,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分析才能采纳使用。因此,应当增强认证分析、坚持针对性说理。


首先,确立认证说理规则。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只需说明认证情况,不必再详细阐述理由。对于诉讼各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说明认证结果及其理由;未予采纳诉讼各方证据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证据及其理由。证据认证说理的情况可以根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情况来灵活用语。对于予以采信的证据,如果证明力很强,可以使用“完全认定”;如果证明力一般,可以使用“基本认定”。对于不予采信的证据,亦应根据其证明力的欠缺程度,分别作出恰当的否定性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认证分析的充分性并不取决于篇幅长短,加拿大的做法值得借鉴。加拿大鼓励法官写出简明扼要的判决书,竭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为真正有价值、逻辑性很强的、精炼的分析内容才是最重要的,一个冗长案子可能更需要简短明了的证据分析。近年来,一些刑事裁判文书使用精炼语言进行认证分析,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周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死刑复核裁定,通过采用定语方式简要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对象的方式,分析足以锁定周某某作案的关键证据,使“代子顶罪”的谣言不攻自破。


其次,明确认证说理内容。证据认证说理主要针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一是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证,主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展开,突出表现是排除非法证据。例如,章某某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二是关于证明力的认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展开,包括单个证据对个别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和整体证据对全部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例如,吴某某被控爆炸案的再审判决书。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仅要对单个证据进行认证分析,而且要对整体证据进行认证分析。有的裁判文书对认证分析采取先分后总的方式,完整全面展示了法官的思考过程。例如,王某某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决。该判决在分述全案证据后,又对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连结点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水到渠成地推导出有罪事实。


再次,综合运用认证说理方法。法官在证据认证说理过程中,除了依据直接证据以外,还可能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司法认知、推定等司法证明方法。由于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求很高,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会对主观罪过等提出辩解,运用逻辑推理和事实推定的频率相对较高,因而有必要展开讨论。


逻辑推理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数理逻辑。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证据认证说理一般使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包括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等,辩证逻辑包括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实际上,数理逻辑具有非常强的说服力,个别裁判文书在证据认证说理时使用数理逻辑,取得了很好效果。例如,陈孙铭交通肇事案再审裁定,控辩双方围绕陈孙铭对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时将游希良撞死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严重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就充分运用了数理逻辑,得出行为人主观罪过系过失的结论,让人不得不信服。


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中,法官还经常使用事实推定方法。一般认为,事实推定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内容:基础事实必须是被证明为真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属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推定的根据应当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常态联系”或者“普遍的共存关系”,推定是案件事实认定的辅助技术方法,推定的事实与案件发生的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推定大多适用于根据间接证据推定整个案件事实,或者根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状态。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法官根据几个关键的客观事实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4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脱节的“分离说理”及其解决路径


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三是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脱节,其本质是“分离说理”。一些裁判文书并不对事实和证据的关系进行说明,对于事实认定,往往以“上述事实,有证据在案”或者“上述事实, 证据确凿”一笔带过,未能充分体现“证据—事实”对应,另外,证明量刑事实的证据常被忽略,导致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存在脱节现象。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而证据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审查判断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反映,证据说理与事实认定说理无法截然分割,只有让目光在证据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将事实认知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建立起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应然”关系,才能做到事实有证据证实,事实认定说理与证据说理紧密结合。因此,应当注重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相结合、坚持整体性说理。


目前,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证据说理与事实认定说理的顺序,主要存在如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先定后证,即先进行事实认定说理、再进行证据说理。根据刑事裁判文书样式体例,一般采取“事实—证据”的顺序,即先写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再写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再进行认证分析,接着才是“本院认为”部分。也有一些裁判文书将认证分析放到了“本院认为”部分,尤其是认证分析不太多的情况下。上述顺序安排无疑体现了职权主义特色,同时,由于不少案件证据较多,这种说理论证方式容易导致证据说理与事实认定说理相距较远,让受众读了后面忘了前面,难以形成全面完整的认识。


第二种方式是先证后定,即先进行证据说理、再进行事实认定说理。个别裁判文书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认证分析,再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紧接下来就是“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笔者认为,事实由证据所构建,从逻辑顺序上,先有证据后有事实,先有认证后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因此,在表达次序上,由证据而推演出来事实更能体现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第三种方式是夹叙夹议,即在进行事实认定说理的同时进行证据说理。事实上,夹叙夹议方式为我国古代、近代裁判文书所大量使用。例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黄克功死刑判决书。在当代刑事裁判文书中,个别裁判文书较早探索采取夹叙夹议方式。例如,褚时健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判决。在“事实与证据”部分,该判决书围绕每一起事实中先列明控辩主张和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再通过“本院认为”或“本院审查认为”将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论予以充分地表述。这实际上就是用“本院评判如下”的夹叙夹议取代了传统的“经审理查明”的叙事。在理由部分,“本院认为”主要是针对控辩双方意见进行量刑说理。对于这种新的裁判文书结构,虽然也有论者提出了质疑,但是大多数论者则为之叫好,认为这种写法将叙事与说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有机结合,是值得肯定的。


近年来,采取夹叙夹议方式的刑事裁判文书逐渐增加。例如,聂树斌再审判决书。该判决书首先确认了无争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名称,然后针对有争议的事实采取夹叙夹议方式。该判决书获得了极高的评价,正如有评论认为,虽然没有罗列证据,但在证据分析中展示证据,既避免了重复,又便于读者集中了解、把握某一方面问题,形成真切具体的认识;以摆事实讲道理的白描手法,按照“偶然抓人——缺失关键证据——认定的事实不确定——办案程序有缺陷”的思路,把九个关联事实摆出来、串起来,从而反映出一个新的事实,或者产生出一个存疑的问题。


第四种方式是综合使用几种方式,即先后采取先定后证和夹叙夹议。例如,顾雏军再审案判决书。该判决书在坚持传统样式体例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其中“事实与证据”部分,在区分每起事实的前提下,又在每起事实下面区分了三个层次,即“再审认定的事实”“证实再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对检辩双方关于事实认定意见的综合评判”。“再审认定的事实”“证实再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的顺序安排仍然采取先定后证方式;在“证实再审认定事实的证据”部分,只列举相关证据名称,不再罗列证据内容;在“对检辩双方关于事实认定意见的综合评判”部分,则采取夹叙夹议方式,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为例,综合评判“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实施了虚增利润并将其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行为”“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此一来,就做到了既将事实认定说理与证据认定说理紧密结合起来,又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防止了判决书的冗长。


笔者认为,无论是先定后证还是先证后定,均存在着“事实就是事实、证据就是证据”的尴尬局面,导致证据与事实之间缺少紧密对应,给人“两张皮”的感觉。为了优化裁判文书的表达形式,更多地汲取“对话—论证”模式的有益元素,更多地照顾到受众的“用户体验”,应该鼓励刑事裁判文书结构体例的创新和尝试。我们倾向于主张采取夹叙夹议方式,一边阐述事实认定,一边进行证据分析,从而有效防止证据说理和事实认定说理的脱节。


总之,证据说理十分重要但往往容易被忽视,相对于事实认定说理和法律适用说理,证据说理仍然较为薄弱。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简单堆砌证据、缺乏认证分析、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脱节等突出问题,只有采取有效举措,才能做好证据说理,真正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 责任编辑:袁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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